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00號聲 請 人 麗揚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宏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惟查票據付款地為三重市○○街16-1號,並非在本院轄區,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