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26號

聲請人
昱昕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建州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松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票面金額不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