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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鄭沛然
相對人
秉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淑娟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相對人
利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第四行關於新台幣「壹拾 萬伍仟元」、「伍拾 萬伍仟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壹拾叁萬伍仟元」、「伍拾叁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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