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李湖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瑞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前受建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委任,擔任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而聲請人嗣依民法第549條之 規定,於民國100年6月2日以台北漢中街郵局第243號存證信函將終止委任關係之意思表示分別通知建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惟寄送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卻因其遷移不明而遭退回,為此聲請將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14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對相對人終止委任關係意思表示之存證信函公示送達,惟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提出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寄送存證信函 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100年8月2日以新院燉民政 100司聲307字第16812號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及提出曾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送達不到之退件證 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卡及全體董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函已於100年8月8日 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同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