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7號聲 請 人 許月霞 相 對 人 唐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任為相對人公司董事,惟聲請人無意繼續受任擔任唐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終止委任契約關係事宜,乃於民國100年8月24日以新竹英明街郵局第834號存證信函將辭去董事職務之 事實通知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惟因相對人均拒絕受領存證信函,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蔡許宏之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一件影本、退回存證信函之信封影本三件為證。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設籍於新竹市○○路73號5樓 之2,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設籍新竹市○○路○段191號,經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前述之存證信函,遭郵局以「管理員無法轉交」、「招領逾期」而退回,雖然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係因「招領逾期」退回,而非查無此人或遷移不明,惟相對人實際上未居住於上址,且目前行方不明乙節,已經本院依職權委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證屬實,此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00022647號函及所附查訪表在卷可憑,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是聲請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