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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2號

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2號

聲請人
吳心怡
即債務人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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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雄發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182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侵權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823號假扣押事件(含97年度司執全字第19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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