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建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11號
- 原告
- 大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9,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建字第11號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9,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