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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
    林南薰
  •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簡志澄

  • 原告
    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原   告 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被   告 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定之合約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經核原告所提合約書第十七條所載:「如因本約有訴訟情事,雙方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已就涉及雙方間之契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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