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原 告 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被 告 誼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兩造所簽定之合約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經核原告所提合約書第十七條所載:「如因本約有訴訟情事,雙方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足見兩造已就涉及雙方間之契約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本院自應予以尊重。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