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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83號

原告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陸和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告
陳煒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路○段127巷6號三樓之4,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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