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80號原 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王啟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市○○區○○里○○路397 巷2 弄6 號3 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