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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原告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豐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告
王啟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市○○區○○里○○路397 巷2弄6 號3 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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