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380號
- 原告
- 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年豐
- 訴訟代理人
- 王彩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美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美律師
- 被告
- 王啟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台北市○○區○○里○○路397 巷2弄6 號3 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