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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73號

原告
楊雅婷
原告
陳佳宏
被告
聖安東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門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因頂讓所生糾紛,請求被告返還加盟金等相關費用,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台北市中山區○○○路○段118之5號3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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