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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號

原告
知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喬偉
原告
潘姝芸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告
許祐華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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