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聲 請 人 梁維芩 代 理 人 洪桂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420 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陳報係何時與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何時開始毀諾(即何時起未依約繳款)?並提出協商成立之契約書及還款計畫書,及向安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前置協商時所附之相關文件。 三、請說明為何如聲請狀所述每月收入扣除每月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有無法維持最低生活之情形,卻仍答應該協商條件?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四、聲請人陳稱毀諾原因為「遭債權人強制扣薪」,並已提出96年執聖字第5624號函一件,惟該案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築物,請聲請人重提出遭債權人強制扣薪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該債權人是否有參與前置協商?若否,應詳細敘明原因,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94、95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97年迄今,經營檳榔攤每月營業額及淨利所得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並列出每月收入4,500元之計算式。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94、95年間罹患疾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就醫證明等。 八、請提出配偶廖賢源欠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書及說明新星汽車商行每月營業情形。 九、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地及門牌號碼:新竹縣關西鎮○○街342 巷13號、新竹縣關西鎮○○路92號之14、桃園縣觀音鄉○○路○段227號之房地係何人所有?目前作何使用?若為親屬 所有,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若係承租他人不動產,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補助?其金額及期間為何? 十一、請提出與梁信全借貸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