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
- 聲請人
- 佑豐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碧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肆仟元。
二、聲請人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列冊詳細說明聲請人財產之實際狀況,包括聲請人目前財產之價值、是否設定質權或抵押權、已否出售、有無其他債權或財產尚未受償或收取、聲請人目前有無營業、每月固定營業收入若干等等,並應提出財產總歸戶資料)。
三、提出債權人清冊(詳列債權人地址、債務類別等)。
四、聲請人如對他人擁有債權,請提出債務人清冊。
五、所擬具之和解方案,以供本院審核是否具有可行性。
六、提出履行清償方法之擔保(諸如:就和解方案所提清償計畫之保證人、第三人提供之擔保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