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高敏俐
- 法定代理人蘇峯正
- 原告黃克文
- 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青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黃克文 被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峯正 訴訟代理人 桑和蓓 被 告 蔡青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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