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黃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