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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高敏俐

  • 原告
    黃克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原   告 黃克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蔡青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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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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