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簡調字第26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勞簡調字第26號

聲請人
黃健治 (即原告)
相對人
胡鈞陽
相對人
陳志逢
相對人
洪嘉聰
相對人
林弘堯
相對人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相對人
吳敏求
相對人
盧志遠
相對人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對人
林振興
相對人
翁啟培
相對人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相對人
高育仁
相對人
蔡美麗
相對人
李怡德
相對人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