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字第50號原 告 吳健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張哲維賠償新台幣(下同)28,82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3 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業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9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具狀追加新技資訊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訴請被告新技資訊有限公司應與被告張哲維連帶賠償28,820元,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