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蔚寰資訊有限公司、彭德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蔚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德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書 記 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