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調字第3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小調字第370號

聲請人
林天生
相對人
台灣奇異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告提起民事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於起訴前須先經調解,有關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前引規定,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定其管轄之法院。而依聲請人書狀所載,相對人係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0號6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