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246號原 告 吳健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技資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