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楊明箴
- 當事人李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296號原 告 李玉如 吳貴春 林振興 呂明壽 張庭忠 陳英彥 葉易奇 彭木枝 陳依綾 李泗茂 趙瑞鳳 李建村 彭恆毅 劉學明 戴秀鑾 葉芷均即葉小娜 李照 陳怡均 三仁宗 三秀鈴 李翠英 吳素美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被 告 華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強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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