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31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皇昱層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東田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俊偉 訴訟代理人 賴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務人即被告於100年5月26日所提出之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及民事答辯狀,皆以「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鄭俊偉」為具狀人。再者,經聲請人調取本案 100年7月13日調解期日之錄音光碟內容:「法官:聲請人代理人其訴訟的對象是敦泰保全公司嗎?聲請人代理人:對,對,對。法官:相對人代理人是敦泰保全公司的職員嗎?相對人代理人:對,我是公司的員工,敦泰保全公司代表為鄭俊偉。法官:房子是鄭俊偉的嗎?相對人代理人:對。法官:既然房子是鄭俊偉的,那訴訟對象就以鄭俊偉。」另100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訴訟代理人亦稱其為敦泰保全公司之員工,而代表敦泰保全公司出庭應訊。因被告訴訟代理人不清楚系爭區分所有建物的所有人登記何人名義,是開庭時法官問對造訴訟代理人系爭區分所有建物是何人所有,對造訴訟代理人說是鄭俊偉,法官才說相對人應為鄭俊偉,而聲請人當初是依照管委會移交之資料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住戶名稱是敦泰保全鄭俊偉,故本件係因被告訴訟代理人於開庭時回答錯誤,其責任自不應由聲請人負擔。況法官於100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曾命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系爭 區分所有建物為何人所有之正確資料,然被告訴訟代理人並未於100年10月28日續審時提出正確之建物所有權人資料, 致誤導本院以為系爭區分所有建物為鄭俊偉所有,此明顯與被告先前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及民事答辯狀皆以「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俊偉」為具狀人相違背,不能採信。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對象確為「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俊偉」,爰依法請求裁定更正被告為「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俊偉」。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衹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 號判例參照)。反之,如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已變更其主體之同一性,並因此導致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變更,即非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不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提出之聲請狀,所列載之相對人為「鄭俊偉」,嗣聲請人於100年6月10日提出之準備狀雖將被告改列為「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俊偉」,惟嗣於本院100年7月13日調解期日,又當庭陳明「相對人為鄭俊偉」,嗣聲請人於100年10月3日提出之答辯狀亦將被告列為「鄭俊偉」,自係變更被告為「鄭俊偉」個人,嗣本院於100年10月21日再次詢問兩造,系爭區分所 有建物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仍陳稱為「鄭俊偉先生個人」所有,被告訴訟代理人亦稱「被告個人所有」,本院並當庭諭知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系爭區分所有建物98年至99年間之管理費,應查明該段期間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名義人為何人,並以該人為被告(此部分言詞辯論筆錄雖僅載明「法官問:區分所有建物為何人所有?被告訴訟代理人答稱,被告個人所有」,惟有法庭數位錄音可證,本院於100年12月23日訊 問期日並當庭播放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對錄音內容並無意見,惟仍聲請裁定更正判決書),故原告應自行究明訴訟對象之義務,不因被告訴訟代理人陳述錯誤而卸免其責。又依聲請人所述,伊已於100年10月21日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申 請異動索引表,上載系爭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人為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然聲請人卻未於本院100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期日提出系爭區分所有建物登記謄本以供查核,並更正被告名稱,是本院以兩造均不爭執之當事人即「鄭俊偉」為被告而為判決,揆諸前揭規定暨說明,本院100年度竹簡字 第312號民事簡易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是聲請人請求裁定更正被告為「敦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俊偉」,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從而,本院前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自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