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佳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榮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