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字第4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佳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榮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