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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聲請人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美玲
相對人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相對人
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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