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聲 請 人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美玲 相 對 人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順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