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簡調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沅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美玲
- 相對人
- 趙雅姿即昭維土木包工業
- 相對人
- 王清松即康誠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系爭工程合書第七條約定:「交易如有糾紛,以苗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