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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林南薰高敏俐羅惠雯

  • 原告
    黃健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1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之抗告事件(本院100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之抗告事件(本院100 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由本院法官盧玉潤審理,惟該法官 有客觀事實足證不能就該案件為公平之審理,且該法官目前就該案件仍有執行職務,聲請迴避有實益且屬正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該法官迴避本院100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案件審理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此種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無非係認本院盧玉潤法官於本院100年度勞簡抗字第2號給付工資之抗告事件中有客觀事實足認不能為公平之審理云云,惟聲請人並未釋明盧玉潤法官於上開案件審理過程究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之客觀事實,復未見聲請人提出其他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足認該法官於上開案件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之情形,自難僅憑聲請人之主觀臆測,即謂該法官有偏頗之虞,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高敏俐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書 記 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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