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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74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南薰張百見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2、374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千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此裁定已於100年12月1日寄存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2、37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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