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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 原告
    欣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6號聲 請 人 欣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相 對 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ric Cout.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張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100年度審重訴字87 號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伍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2540號執行事件就巨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670萬股(股票號碼91NF0000000至91NF0000000、84NG000001及84NG000004至84NG000008)所為之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度審重訴字87號事件全案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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