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睿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永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02號原 告 睿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永毅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楊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