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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日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文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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