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素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9號原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草湖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美珠、葉育城、許麗珠、吳姿瑩、王瀛玉、黃丹琦、吳俊賢、鍾芝美、有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彭尚文、張清江、張文榮、陳鴻書、洪慶祥、陸淑娟、卓國良、曾雪珠、許榮先、郭鄭麗貞、楊秀蘭、高雪玉、黃文正、郭敏美、楊龍子、許瑞琴、王慧芬、張淑貞、曹竹涓、林敏玉、鎖穎君、許乃斌、陳坤明、蔡伯武、卓聖豪、曾建勳、傅燕嶸、林錦潭、李憲慧、陳麗媜、溫晴雄、廖水英、蕭素貞、李世程、倪武谷、張正瑤、王富民、傅永生、曾國燮、吳國禎、林黃幼吟、郭錦秀、鄭逢益、鄭逢炫、鄭文鵬、鄭芳圃、鄭致佑、鄭圳森、張治球、林榮延、鄧淑子、蘇芳美、黃陳憲、陳運正、徐瑞福、程敏造、路長宏、林士元、陳葉美智、楊谷洋、彭瑞蘭、莊浩尹、田碧瑜、林鴻燕、林世鉦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