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8號聲 請 人 拾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瑪姬精品店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