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匯豐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禾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林木富、林宗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