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倫、彭垣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零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