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3號
- 原告
- 朱吉即信昌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世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