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4號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