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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72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告
星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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