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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4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告
羅巧玉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享利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已繳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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