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4號
- 原告
- 羅巧玉
- 訴訟代理人
- 羅美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享利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已繳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