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84號原 告 羅巧玉 訴訟代理人 羅美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享利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已繳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