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2號
- 原告
- 劉文山
- 原告
- 趙玉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勝翔間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3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勝翔間確認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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