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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
孟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罡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廖笙雅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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