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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70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告
金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正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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