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5號原 告 羅田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爺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零肆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叁仟伍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