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宏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10號原 告 宏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壹佰零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