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 原告
- 駿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
拾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