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駿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23號原 告 駿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零壹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