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鄭政宗
- 原告黃健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39號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鈞陽、陳志逢、洪嘉聰、林弘堯、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吳敏求、盧志遠、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振興、翁啟培、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蔡美麗、李怡德、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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