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被 告 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美 被 告 許芳美 李建勳 李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59,142 元,應繳裁判費7,160 元,尚不足6,66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書記官 謝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