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被告
- 上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雪美
- 被告
- 許芳美
李建勳
李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659,142 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尚不足6,660 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