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駿暉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樹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32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3,9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