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1號
- 原告
- 蔡佳珍
- 被告
- 連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提起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時,並未曾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