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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告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蔡浩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複 代 理
被告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加盟店每家每季減少訂貨金額新臺幣758,949元之計算方式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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