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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盧玉潤
  •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 原告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 一 人 蔡浩適律師 複 代 理 被   告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加盟店每家每季減少訂貨金額新臺幣758,949元之計算方式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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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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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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