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原 告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劉正穆律師 上 一 人 蔡浩適律師 複 代 理 被 告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加盟店每家每季減少訂貨金額新臺幣758,949元之計算方式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