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 原告
- 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一 人 蔡浩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複 代 理
- 被告
-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加盟店每家每季減少訂貨金額新臺幣758,949元之計算方式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