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耀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六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雲水即宏傑企業社因100 年度訴字第35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0,7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謝國聖